沈阳商标注册所包含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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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商标注册所包含的风险

作者:辽宁恒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9 08:20:48

任何商业活动都是价值与风险并存的,沈阳商标注册也不例外,那么商标注册都有那些风险呢?今天我们整理了沈阳商标注册所包含的风险,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

1、在先商标信息的不完整性和滞后性

因为商标局天天都要收到大量的各类商标申请,而且这些申请资料都要人工逐一进行分类并通过扫描输入商标局数据库,因此,各类商标申请文件从商标局接收之日到可以从计算机数据库中检索到需要一定的周期,就是通常所讲的查询盲区.

同样,商标局各职能处的各审查流程和环节也都存在一定的程序周期,特别是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普遍不高,不同审查员之间的差异也很大,这就导致其他商标审查信息也同样存在信息的滞后和不完整情况.固然随着这些年来商标局计算机系统的多次全面改造和工作治理上的改进,比起以前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无论怎样,这种现象在相称时期内是无法避免而客观存在的.

2、审查中信息来源的局限性

商标局主动审查中所依据的最完整、最可靠的信息就是商标局自己多年积累的商标注册和申请信息.而其他的诸如,县级以上地名、某些行业、产品信息等等都要商标局自己去逐步收集收拾整顿的,因为信息来源的被动和滞后,有所漏掉是正常现象.而对于诸如专利注册、版权登记上的信息商标局根本就不会关注,只有权利人自己在商标初审公告期三个月的被动审查中发现后,通过异议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审查员的主客观差异所产生的误差

每个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都是通过各个审查员独立完成的,因为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责任心等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审查结果必定会受到主客观方面多种因素的影响.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不同种别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定结果.因为不同种别所涉及的行业性质、商品/服务特点不同,其审查标准的掌握也有所不同,审查员在调整审查种别后,很轻易造成审查标准的宽严不一.

总的来说,商标审查属于主观性较强的工作,因此存在差异是无法避免的现象.

4、法规政策的时段性造成审查标准的变动

我国自从1983年颁布商标法以来,相关的商标法律法规政策就跟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题目的泛起一直处在动态发展阶段性调整之中,而且在相称一个时期内这种动态调整仍将继承,这种调整不可避免地要影响审查标准.

尤其是我国的行政法规政策,良多情况下往往带有时代的印记,并跟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不了解政策的变化和趋势,而是静态孤立地看待商标、看待审查尺度,就会泛起理解判定上的偏差。

代理人不仅指商标注册代理人,也不仅包括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中规定的基于代理合同产生的代理人,还应当包括基于商事业务往来而可以知悉被代理人商标的商务代理,包括销售代理、加盟商、总经销、总代理等。

代理人不仅指商标注册代理人,也不仅包括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中规定的基于代理合同产生的代理人,还应当包括基于商事业务往来而可以知悉被代理人商标的商务代理,包括销售代理、加盟商、总经销、总代理等。而本文所述的代理人则指具有从属于被代理人的特定身份,执行职务行为而可以知悉被代表人商标的个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合伙事务执行人等。

在“头包西灵Toubaoxilin”商标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即认为本文中“代理人”要作广义的理解,不只限于接受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注册人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代理商标注册事项的商标代理人,还包括总经销(独家经销)、总代理(独家代理)等特殊销售代理意义上的代理人。实践中,与上述代理人有串通合谋抢注行为的商标注册申请人,视其为代理人。如果抢注行为发生在代理、代表关系尚在磋商的阶段,未正式成立的情况下,以及发生在代理、代表关系结束后,该抢注行为也往往被认定为代理人抢注行为。一般情况下,符合以下几个条件,构成擅自注册被代理人商标的行为:

第一,商标申请人是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

第二,商标指定使用在与被代理人的商标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

第三,商标与被代理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第四,代理人不能证明其申请注册行为已取得被代理人授权。

一、商标权利是有地域性的: 

商标权利的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依照其本国的商标法或本地区的商标条约所授予的商标权,仅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 ,对他国或该地区以外的国家没有约束力。虽然现在也有商标国际组织和一些商标区域性组织,如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欧盟商标 注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注册等,但这些组织也并不能脱离商标的地域性而存在。

二、避免长期使用的商标被他人包括竞争对手、经销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国外抢先注册,不得不以高昂代价与之合作或被迫重 新打造新品牌: 

商标作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我国企业向世界市场的推进,而国 内企业商标国际保护意识薄弱,在开辟国际市场时没有认识到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当地法律保护的重要性,以致自己的商标屡 屡被他人抢注,为这些企业以后进军国际市场带来了严重障碍,部分甚至被逐渐挤出原已打开的市场。 

三、避免在国外无意或被动侵犯他人商标权利,导致支付巨额赔偿费: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申请在先原则,保护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企业出口前没有考虑商标注册及查询等问题,很有可 能都不知道自己已经侵犯他人在该国的商标权;一旦已有他人在先注册,很可能会有被动侵权及面临跨国诉讼和巨额赔偿的风险。 

四、大部分国家商标注册的周期较长,提前进行涉外商标注册有利于出口保护和市场战略的实施: 

大部分国家注册周期较长,一般都要2年左右,有些国家甚至长达5-6年。为了更有利于出口计划的实施,在出口国及时获得 商标使用权,避免将来不必要的纠纷,适当提前在进行国际商标注册是很有必要的,可以为以后的品牌推广打下基础。 

五、树立品牌形象,提升企业品牌价值,塑造国际品牌。

六、国家对出口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有专项资金补贴和其他一些优惠政策: 

中国现在已经是全球制造业中心,贸易顺差很大,但我们出口的产品附加值不高,贸易摩擦不断。出口产品迫切的需要升级 换代,需要在国际市场上推出我们自己的品牌。政府对出口企业在境外自创品牌非常重视和鼓励。出口企业在国外取得商标注册证 后,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专项资金补贴。

目前,我国商标法规范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的关于在商标注册后“商标使用”的定义和条件规定。实践中,一般认为“商标使用”至少应该符合一些条件。目前,我国商标法规范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的关于在商标注册后“商标使用”的定义和条件规定。实践中,一般认为“商标使用”至少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商标使用应当以某种形式表现出来,能够为消费者所感知。商标必须以某种形式为消费者所感知,才能够发挥其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

(2) 商标使用行为应当发生在我国境内。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和独立性,在一国范围内的商标的申请、注册、使用行为彼此独立,互不牵连。这里所说的我国境内,不包括中国台湾地区、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因为他们实行独立的法律制度,按照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受到商标权的独立性保护。

(3) 商标使用行为包括持有人使用行为和被许可人使用行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的规定,商标持有人的使用行为和被许可人的使用 行为都可视为商标使用行为。因此,商标使用行为包括持有人的使用行为和被许可人的使用行为。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是:如何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关系存在。

(4) 商标使用应当是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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